【研討會新聞稿】電信與媒體如何為消費者創造美好的未來
{pboot:if('static/upload/image/userfiles/Presentation1(1).jpg'!='')} {/pboot:if}發布時間:2022-12-27 11:21:50
隨著物聯網(IoT)、人工智慧(AI)等科技的跳躍式突破,通訊傳播產業無不投入大量資源開發相關服務,致力成為這波革新浪潮的領航者。對此,台灣通訊學會訂於4月20日假集思北科大會議中心舉辦「電信與媒體如何為消費者創造美好的未來研討會」,邀請NCC詹婷怡主委等多位委員、五大電信高階主管、美國阿拉巴馬大學周樹華教授及國內產官學研權威,針對「2018世界行動通訊大會(MWC)重要議題」、「有線電視與新媒體的版權與費率」、「通訊創新科技的應用與相關法規議題」及「迎向5G時代的電信法規與匯流法規」等主題進行專題演講。
台灣通訊學會理事長劉幼琍表示,學會一直致力於成為台灣電訊傳播在政策、產業方面的平台,「電信與媒體如何為消費者創造美好的未來研討會」作為學會今年舉辦的第一場研討會,恰好承接三月底剛落幕的世界通訊大會(MWC),邀請五大電信業者分享今年MWC大會的關鍵議題。
另一方面,產官學研也都相當關注目前正在立院審議的電信管理法草案,尤其邁向5G時代最重要的即是執照的拍賣與規則。除此之外,此次研討會也從美國的經驗來探討台灣衛星與有線電視業者的困境,不論是面對境外版權問題,或是分組付費的困難,都希望能夠藉由多方的分析與見解來找到出路。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詹婷怡提到,NCC將IoT視為5G重要的先行技術,針對5G的釋照與相關法案,目前正積極進行必要的跨部會討論。而後匯流的時代的技術衝擊,不僅止於區塊鍊、AI、IoT、大數據,是一個全面數位化的過程,已經不再像過去一樣可以清楚劃分每種技術與服務,通訊傳播產業應思考如何成為未來服務提供者(future service provider),關注數位消費者的需求。
邁向5G時代的過程中,NCC也致力於建構完善且具彈性的法制及政策,帶動數位經濟典範轉移與發展,並藉著寬頻社會驅動數位轉換。
2018世界行動通訊大會(MWC)重要議題
「2018世界行動通訊大會(MWC)重要議題」座談邀請台灣之星總經理賴弦五、中華電信執行副總林國豐、台灣大哥大技術長揭朝華、遠傳電信執行副總饒仲華,以及亞太電信技術長陳嘉濱共同討論通訊傳播產業如何運用創新科技為消費者創造智慧生活、提升產業服務品質,並保護地球珍貴資源。
主持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郭文忠指出,台灣將5G利用在職棒球場轉播、流行音樂中心與工業區等皆有展獲,未來希望能與電信業有更多的異業結合,在良好商業模式應用下,為民眾提供更好的生活。然而,5G發展重要的不僅止於加大頻寬,更在於它如何應用,並在既有技術下發展可永續經營的模式,同時隱私權的修法也是目前不容忽視的課題。
台灣之星總經理 賴弦五
台灣之星總經理賴弦五將「2018世界行動通訊大會(MWC)」中的八大活動主題化約為人工智慧與服務應用,包括行動裝置、自駕車與物聯網。評估全球趨勢,賴弦五預估2021年5G生態圈將開始成形,與此同時台灣電信業者也將共同面對更嚴峻的挑戰。
對此,賴弦五提出三點具體做法,包括政府應一次性地釋出乾淨的頻譜,並將頻率使用費改為徵收頻率管理成本。其次,台灣應促發基站共站與共構,彈性頻譜共享。最後,台灣業者應在利基市場上共同把餅做大,才能讓消費者滿意業者在追求技術之餘仍能提供的友善使用環境。
中華電信執行副總經理 林國豐
中華電信執行副總經理林國豐認為面對全球技術競爭,台灣除了正視5G帶來的諸如網路架構、技術、人力、運營與文化等各式轉型,更該認真思考如何在地化使用、掌握平台,並將技術推展為具發展規模的商業模式。
雖然目前有越來越多的5G應用展示案例,但商業模式仍在探索階段,發展動能亦不明顯。林國豐預期5G在發展初期勢必得靠4G支撐,也將會有很長一段時間依賴4G提供全面涵蓋。
台灣大哥大資深副總經理暨技術長 揭朝華
台灣大哥大資深副總經理暨技術長揭朝華指出,5G、IoT是發展大數據和人工智慧最大的推手。IoT更推動了網路架構的轉變,基於低時延考量,IoT對於邊際運算(Edge Computing)的架構需求自然形成,在今年的MWC便有許多論述在討論邊際運算,國內外電信業者於行動邊際運算(Multi-access Edge Computing,MEC)技術的開發及應用案例也越來越多,如台灣大哥大便曾在新莊棒球場使用Nokia的MEC設備提供低時延的多視角賽事轉播服務。
另一方面,由於5G、IoT、雲端運算、邊際運算、大數據、人工智慧興起,讓行動通信網路已經不再是電信人員的專利,資訊人員也將是行動通信網路的重要元素。而未來面對Big Data與AI的崛起,使用者的使用功能、資訊安全與個資保護亦將是跨域合作、責任歸屬的重點。
遠傳電信網路暨技術群執行副總經理 饒仲華
遠傳電信網路暨技術群執行副總經理饒仲華指出,「2018世界行動通訊大會(MWC)」讓世界各國都清楚地見證5G世代的到來,日本、韓國、中國、美國等國皆紛紛展開更大規模的5G網路試驗。而5G也已不再是單純的網路本身,更進一步的朝向application(應用)、service(服務)、enterprice(企業)以漸進式的步調串連成產業的發展。
饒仲華表示5G已變成一個嵌入到4G上執行的module(模組),緊接著第二階段應當是佈建物聯網平台,換句話說,如何以共享模式建立異業結盟的平台,將會是電信產業的發展趨勢。
亞太電信技術長 陳嘉濱
亞太電信技術長陳嘉濱表示,當5G時代的來臨、新技術層出不窮,電信營運商必需做出自身的價值。在今年的MWC,營運商多著重於展示物聯網整體服務,也可看出電信業者多朝向垂直服務整合發展,這說明了在未來跨界融合將成為常態,營運商必須嘗試建構新的生態,發展出新的商業模式,像是DOCOMO便採取廣泛合作模式,不斷吸引各行各業夥伴加入。
除此之外,陳嘉濱也援引Vodafone的呼籲,期待台灣政府能夠藉由頻譜降價、允許營運商共同進行設備建置等措施,協助電信業者進行轉型,以提供用戶更好的服務。
有線電視與新媒體的版權與費率
主持人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蘇蘅教授指出,新科技有無限應用空間,可以帶給消費者非常多好處,台灣本身也遇到很多問題,特別是消費者端;NCC近期推出有線電視費率機制多元選擇付費規劃方案,準備明年上路,各界有不同迴響及意見,其中仍有許多問題待克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何吉森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何吉森委員表示,關於分組付費的進程,預計於明年正式朝向多元付費規劃方案施行,在法源依據方面,NCC內部共識採不直接修法,以法規命令的方式施行,並調整相關施行細則的變更,目標希望保障觀眾收視權益、消費者多元選擇、健全產業發展以及鼓勵優質節目。
至於系統經營者是否能拒絕頻道業者自行訂定付費套餐或是單頻單賣價格,目前仍有不同的意見,還待整合各界意見;對於第一組基本頻道六百元費率的限制,NCC傾向採有條件的放寬限制,非基本頻道部分,則採用行政指導。
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教授 周韻采
元智大學資訊管理系周韻采教授強調,多元付費方案的法源缺乏對於數位頻道的非基本頻道的法條解釋,有行政解釋權過分擴張的疑慮,同時為消費者收視便利性考量,應解除對數位頻道位置變更的審查。有關有線電視如何向頻道收費及拆分,應回歸商業機制,NCC需事先做好市場調查確認管制密度,建議朝向去管制的方向施行。
愛爾達公司創辦人兼執行長 陳怡君
愛爾達陳怡君執行長認為,數位匯流導致版權界線變得模糊,盜版已經是產業最大的敵人,法規不全,導致盜版電視盒難以取締,從設備和技術上難以完全阻絕,需從政府政策和斬斷盜版業者的金流著手。
全方位的版權是業者自我保護的關鍵。陳執行長建議,即便盜版的情形難以禁絕,但還是要試著建立快速打擊盜版的跨界執行SOP流程,推動邊境管制,各業者合作聯手打擊,墊高盜版進入門檻,就有機會降低相關情事氾濫的情形發生。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秘書長 陳依玫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陳依玫秘書長呼籲,分組付費需經過民主機制、國會通過、法律授權;OTT形成去疆界化的時代,消費者的收視行為越來越難以捉摩,產業需要更細緻的消費者洞察力,才能產出更好的節目內容;內容是有價的,業者花了很大的心力製作內容,需要注重盜版的議題,才不會讓付出的心血白費;此外,合理的分潤機制事關內容製作業者的生存,因此需要積極捍衛相關機制。
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理事長 彭淑芬
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彭淑芬理事長認為,有線電視正積極打造智慧家庭的環境,尋找合適的應用商業模式,盜版經濟嚴重打擊台灣數位經濟,盜版形成產業不公平、不對等的競爭,防治盜版刻不容緩,建議主管機關改變思維。
目前的分組付費方案仍舊維持過去限制過多的管制思維,未刺激產業展現創意並維持自由競爭態勢,建議讓有線寬頻產業與OTT、IPTV等產業有公平競爭的機會。
美國有線電視、IPTV和OTT: 現狀與未來
美國阿拉巴馬大學周樹華教授,以「US Cable, IPTV, and OTT: Status and Future.(美國有線電視、IPTV和OTT:現狀與未來)」進行專題演講,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陳憶寧主持,周樹華教授認為5G所帶來的新技術將給予OTT更多可能,有線電視的剪線風潮也將會持續。
陳憶寧委員表示台灣對於有線電視、IPTV和OTT是否需要一致性的管制,一直有諸多的討論,但實際上必須了解消費者在哪裡,才知道該如何妥當管理,相較於技術的快速發展,政府的管制措施普遍落後,造成了政府內部與產業外部有想法與管制上的差異,政府應向學術界請益,讓整體思路向前進。
由第三方業者提供的OTT服務在美國已是潮流,尤其是OTT業者推出的精簡版頻道套餐(Skinny Bundle)最受到歡迎,以美國電信公司AT&T旗下的DirecTV Now為例,只要月付35元美金,就可以收看超過60個頻道,而YouTube推出的YouTube TV服務,更是擁有全球11億用戶的基礎,月付35美金就可以在任何終端裝置收看超過50個頻道。周樹華教授認為未來相較於頻道吃到飽套餐,精簡版頻道套餐更符合現在民眾的收視習慣,因為人們不用收看這麼多電視頻道。
另一方面,OTT的未來發展在於行動收視以及8K畫質技術,兩者背後都需要依靠5G技術的支援,不管是人工智慧或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都可以讓OTT服務有更多可能。
由於美國土地範圍廣大,有線電視的佈建相對不容易,且相較於OTT或IPTV服務,有線電視動輒每月百元的訂閱費也讓訂戶吃不消。資料顯示,選擇不訂閱有線電視的訂戶從2016年的4500萬,預估2019年會達到5800萬。周樹華教授指出OTT與IPTV最大的特點在於可以不限時間、不限地點的在各種終端裝置上收看,且擁有更多的娛樂內容,最重要的是不再像有線電視一樣需要簽訂長期的合約,訂閱服務相對彈性許多。
周樹華教授認為可以透過各項人口統計數據,了解OTT與有線電視的競爭情況,從收視人口來看,美國49歲以下的民眾在觀看媒體內容時,有超過七成都是透過串流收看,甚至有三分之一的家庭,家中僅透過OTT服務收看媒體內容,沒有訂閱任何付費電視服務。家庭收入也是重要的指標之一,有線電視訂閱費較高,因此通常高收入家庭的有線電視訂閱率也較高。另外收看終端仍是以數位裝置如:電腦、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為主, OTT裝置如:串流盒(streaming box)、智慧電視的滲透率仍不到一半。
通訊創新科技的應用與相關法規議題
主持人台灣通訊學會劉幼琍理事長表示,GOOGLE及臉書蒐集大量使用者的個資,卻不受法規管制,而電信業者花費巨資競標電信頻段,提供消費者服務,使用大數據蒐集資料,往往會遭遇消費者擔心隱私受侵犯的問題,本場次討論通訊創新科技的應用,從大數據到物聯網、AI及5G,業者在面臨新科技時,一方面考量提供創新應用,另一方面也面臨相關法規限制,仍待各界進一步深入的討論。
中華電信法律事務處協理 鍾國強
中華電信法律事務處鍾國強協理認為,新科技改變消費者生活,有關新興服務的管制,不應該等法規完備再同意業者推出創新服務,應該等創新服務出現、市場成熟之後,再補強法規管制。大數據、AI會是未來新興服務的基本要素,有關新興服務的規管,應該進行法規的協作,政府各部門不能各執己見,需要上位的主管機關協調跨部門的協同合作。
目前由國內通傳業者提供的廣電服務受高度監管,但同樣提供語音、短訊、視訊等服務的跨境/跨業服務提供者卻不受管制,相同服務在不同管制之下共同競爭,形成不公平競爭環境。此外,鍾國強指出世界各國監理概念走向由政府引導的管制整合,我國整體管制規範仍停駐在過去,數位匯流法制仍待完成。
台灣大哥大法規暨同業關係處副總經理 李南玫
台灣大哥法規暨同業關係處李南玫副總經理表示,未來5G網路的建設,預計將採熱點模式佈建,為特定應用建構客製網路,並補強既有4G網路架構。此外當萬物連網時代到來,由於物聯網內建SIM卡,當國外設備使用國外電信業者的SIM卡,國內使用者的個資等海量數據將經由國際漫遊傳遞到境外業者,形成使用者個資及資安的保護漏洞。
對於正在立法院審議的電信管理法,李南玫呼籲該法案應納入彈性使用機制像是開放頻譜共享,藉此促進網路及頻率有效使用,以及重視境外業者入境蒐集使用者個資及通訊資安問題。在5G頻譜釋出方式上,建議可同時考量拍賣制與評審制。
遠傳電信法務法規暨採購群資深副總經理 李和音
遠傳電信法務法規暨採購群李和音資深副總經理指出,現階段法令圍繞在「人」概念進行管制,未來則會面臨交易及服務對象不單單只有人,還有「物」,既有管制的適用性將會受到挑戰,建議相同服務應該要有相同管制,從「服務別」觀念出發,而非執著於「業務別」,僵化的解釋電信服務。
在個資保護方面,李和音建議在尊重隱私的前提之下,政府必須要有明確的規範使企業得以遵循,包括基於公共目的之數據研究,以及建立去識別化的標準及程序。此外,為促進數位經濟發展及產業創新,政府需採跨部門、跨監理範圍的協調共治,以開放態度鼓勵創新科技發展,並帶動產業跨領域、跨專業的合作。
台灣之星法規暨管理本部副總經理 丁憲文
台灣之星法規暨管理本部丁憲文副總經理提到,5G的網路建設成本較4G高,國際上業者間共用行動網路的案例越來越多,此一做法能減輕建設成本、加速網路佈建並擴張涵蓋範圍,像是韓國便由主管機關未來創造科學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ICT)主導KT、SKT、LG U+等電信業者合作建設5G網路。
丁憲文建議,政府應一次釋出充足的5G頻率,以確保既有的業者都能有機會朝向5G發展並進行全盤規劃。有關電信管理法的修訂,由於攸關未來5G發展及產業競合,應儘早明確、公開,讓業者有所依循。
亞太電信法規暨營運支援服務中心副總經理 劉立三
亞太電信法規暨營運支援服務中心劉立三副總經理表示,數位化、城市化積極改變我們的世界,創新科技應用無所不在,但也面臨便利消費智慧生活與人權隱私安全之間的兩難,像是大數據應用便引發諸多有關個資保護的討論,。
有關5G頻譜與建設,劉立三建議頻率可共用,在建設上由於5G網路涵蓋需大量投資,規模遠大於4G,建議業者間共站共建置,藉此提高投資效率、加速5G建設進度,以提供消費者更優質的服務。
迎向5G時代的電信法規與匯流法規
主持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陳耀祥指出,各國即將進入5G時代,台灣也正如火如荼的展開5G整備工作,處理頻譜量測等事宜,然而5G的出現並不只是技術問題,更是生活問題,因此相關業者的權利義務不但需重新劃分,政府的法規體制更需重頭規劃。目前NCC仍在研擬詳細5G的釋照方式、規劃各項細節。
國立臺北大學經濟學系教授 劉崇堅
國立臺北大學經濟學系教授劉崇堅指出,電信業者在5G時代仍是關鍵角色,但轉換為服務構成要素之一,這將使得通訊傳播產業環境產生劇烈變化。因此,稀有資源的整備、巨量跨國漫遊的因應措施與系統安全性防範都成為極需面對的議題。
尤其在跨域合作中,責任亦將無法妥切分割,因此技術標準與資格制度都有調整必要,且不僅是提供網路使用的電信業者,從終端設備到app的所有事業單位,都有必要進行長期的意見交換與檢討。不過,劉崇堅也表示目前台灣的5G發展尚處於將其技術商品化的階段,因此發展前景仍充滿多端的變化可能,使得電信法規與匯流法規仍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交通部郵電司前司長 鄧添來
交通部郵電司前司長鄧添來表示,5G技術雖已逐漸成熟,但現在仍在理想與現實的可行性中爭扎,其競合處理的利益調和亦尚未清晰。此外,電信業者在面對偏鄉人權時的維護運作與經濟性考量也仍搖擺不定,其從業人員的心態更在有規章可依的安定感與擔心政府管理過度框住發展空間之間徘徊。
面對這樣的窘境,鄧添來指出技術可行的法規除非有害,否則不能阻擋;而科技始終來自人性,因此應當以應用需求為王;在法規管制上興利重於防弊,輔導重於管理;業者在面對全球競爭時,更應思考自己到底是要成為被其他相關業者超越的笨水管或是掌握技術的服務集成者。
台灣經濟研究院研究四所所長 劉柏立
台灣經濟研究院研究四所所長劉柏立指出,今日5G時代的創新服務範疇雖擴及汽車領域、產業機器領域、智慧家庭領域與其它IoT領域,但是卻還沒進入產業應用情境。目前思考的重點仍停留在如何因應收益的結構性變化?如何實現5G時代的創新市場?以及監理政策是否與時俱進調適?而為了在5G時代創造美好的未來創新應用,今日對消費者的收費亦應有所改變。
此外,劉柏立建議可採CATV經營區開放政策以及分組付費政策並行使用,做出垂直性、水平性的產品差異化,讓市場創新產生真正的價值,而非以公平會對頻道代理商裁處的結果將台灣產業價值打回原點。
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發言人 劉莉秋
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發言人劉莉秋則指出,NCC提出電信管理法草案管理5G,但卻無法追上網路創新的跨域特性。法規中的「管理」思維已不敷使用,應當以空白授權的思考取代,才能追上網路不斷變化創新的特性。
此外,NCC提出的草案中將建設准駁權下放地方,將讓業者窒礙難行。而在重重罰責中,劉莉秋更質疑是否經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共同設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才能解決所有的消費問題?最後,劉莉秋呼籲NCC仍要從源頭的頻譜取得成本思考如何在已無業別與國界的通訊傳播服務,兼顧市場公平競爭。
元智大學資訊傳播學系助理教授 葉志良
元智大學資訊傳播學系助理教授葉志良表示,在面對5G跨國、跨政府、跨企業的網路治理議題時應當讓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方可彌補政府之不足。而現行制度對ISP賦予過多協力義務,讓ISP難以秉持中立性質並承擔該有的責任,因此,如何修正朝向具有衡平意涵的權利義務成為首要該設法解決的難題。
除此之外,近來歐美相繼制定雲端法案主張域外效力,過去國際管轄權依賴的司法互助協定變成空物。台灣在重新檢討美國CDA第230條給予ISP完全豁免責任規範需要時,也應考慮使用者與ISP的表達自由,不能讓封鎖侵權網站成為唯一的維權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