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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2016前瞻與挑戰研討會」新聞稿

發布時間:2022-12-27 11:21:50

台灣通訊學會25日於集思台大會議中心舉辦「通訊傳播2016前瞻與挑戰研討會」,國內通訊及傳播產官學研各界專家學者齊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石世豪主委於貴賓致詞表示,新的匯流五法草案以「開放」為基調,五大電信業者贊同匯流五法草案方向,但也呼籲調降頻率使用費,虞孝成主委表示,未來NCC會針對頻率使用費進行討論,希望朝高、低頻不同收費方向邁進。台灣通訊學會理事長劉幼琍教授感謝各界踴躍參與,希望台灣通訊學會定期舉辦之研討會有助各界互信透明展開對話,作為國內通訊傳播政策理性溝通與凝聚共識之平台。

 

石世豪主委於貴賓致詞表示,經過立院六次黨團協商,雖已通過廣電三法草案修正;然而,台灣即將迎接新傳播時代,高度管制(high-regulated)之傳統廣電法規,面對無管制(non-regulated)OTT,產生新的挑戰。新的匯流五法草案以「開放」為基調,將更強調具開放性的法律架構,以創造良好的通訊環境與機制。其中「電子通訊傳播法」草案以民法為準則,行最低限度管制,法律僅於出現侵害他人權利行為時介入。其他匯流法草案也多有放寬管制,未來經營電信只須登記而非特許,而電信業者可以繼續使用原有頻譜執照,並得自由租借已得頻譜或是還給政府。

 

「電信產業發展趨勢與關鍵議題」主題座談由NCC 虞孝成副主委主持,針對台灣目前通訊發展,中華電信總經理石木標指出,台灣4G用戶迅速成長,主要推力是業者的積極建設,這些建設都將成為OTT產業跨境、行動支付以及物聯網應用之基礎,讓電信業者不再只是笨水管。台灣大哥大總經理鄭俊卿表示,目前頻譜每年的使用費太高,成為業者提供服務的負擔,建議政府僅收取一次性的執照取得費用。遠傳電信總經理李彬認為,政府未來釋出頻譜時應考量整體生態,納入對未來產業的規劃(如:物聯網/車聯網),也呼籲應重新研議IP Peering的單向付費制。台灣之星總經理賴弦五認為,小業者是市場中關鍵的制衡力量,政府應積極為小業者創造與市場競爭的條件。亞太電信董事長兼總經理呂芳銘則贊同台哥大總經理鄭俊卿的意見,認為電信業者要互相合作,才能有效運用資源,例如2G基地台維運成本高,或可透過共用方式降低成本。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董事長李大嵩分析,行動寬頻網路規劃與管理將帶來挑戰,而軟體定義式網路(Software-Defined Networking, SDN)及網路功能虛擬化(Network Functions Virtualization, NFV)將成為未來行動寬頻網路的規劃趨勢。虞副主委表示,關於3G屆期後的頻譜釋出以及頻率使用費太高等議題,期勉五大電信業者共同討論如何營運較有益於電信市場。

 

「電信產業競爭與數位匯流法草案」主題座談由台灣大學電信研究所教授蔡志宏主持,蔡教授指出,「互連」有很多種,如電信網路互連、電話服務互通、IP Peering等,以及新技術如4G互連、4G VoLTE互連等,但在我國互連比率高度成長下,寬頻政策與電信法規對於互連的定義,仍然不夠精確。元智資訊社會學研究所教授周韻采針對NCC匯流五法草案提出分析,認為僅有共用頻譜(Licensed-shared Access)的概念較具前瞻開創性,其他諸如「電子通訊傳播法」草案、「電信法」草案與「電信資源管理法」草案等,則僅維持現行法律概念。台灣經濟研究院研究四所所長劉柏立認同匯流五法草案的大方向,但也表示未來的核心價值應是IP訊務量,如何讓業者擺脫過去的純語音時代,應是未來匯流法草案的觀察指標。世新大學副校長陳清河以傳播人的角度觀察,認為OTT的根基來自電信業者的基礎建設,但OTT本身的優質內容還是須與內容產業合作。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執行秘書劉莉秋表示,電信法草案改為登記制,讓新業者可直接租用電信業者的建設,將使電信業者較無意願進行基礎建設。台灣科技大學教授方修忠強調,傳播通訊是基本人權,更關乎國家經濟發展與公平競爭。

 

「有線電視與新媒體發展之關鍵議題」主題座談由NCC委員陳憶寧主持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長張崇仁指出,台灣電視節目製作成本普遍偏低,未來節目製作者的營運模式,可以與電子商務合作,以新型態製作節目。台灣寬頻通訊顧問公司(TBC)法務長林志峰認為,有線多頻道平台服務管理條例草案有許多地方需要改善,應該積極管理境內外的OTT與非法的OTT。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怡君則鼓勵台灣有線電視業者,未來行動收視將成為主流,業者應跳脫傳統框架,擁抱新思維。聯維集團副董事長翁麗美表示,新興媒體對有線電視造成巨大衝擊,有線電視必須結合無線系統、網路平台,提供更多元的消費方式,才能滿足消費者的需要。世新大學廣播電視電影學系教授蔡念中強調,有線電視業者應將終端設備設計得合乎人性,必要時應該改變消費者的使用習慣和收視行為。台灣通訊學會秘書長許文宜則認為,政府應建立公平競爭法制環境,有線電視業者可利用數位化之後的雙向網路,積極發展全業務,拓展FMC戰略形成加值效果,無論自營OTT或與OTT互補性合作,善用不同業者之優勢,共同擴張規模及降低成本,提升競爭力。NCC陳憶寧委員總結時表示,NCC跟文化局一樣,既是管理者也是輔導者,對於與會業者提供的資訊與分析,未來NCC都會納入參考

 

「視訊媒體競爭與數位匯流法草案」主題座談是由台灣通訊學會理事長劉幼琍教授主持。國家通訊委員會翁柏宗委員分析,視訊是固定網路及行動網路使用的大宗,寬頻則是未來產業發展的根基,只有協同固定網路與移動寬頻,打造無所不在的影音體驗,才能迎接未來的多元市場。台北大學經濟系教授劉崇堅指出,產業發展的隱憂在於「網路外部性」及「報酬遞增特性」形成矛盾競爭,結果可能造成大者恆大。太穎法律事務所謝穎青律師認為,公共廣播和付費媒體應該做出區分、劃分不同市場,且目前影視市場的問題在於執行力不足,應該積極打破通路壟斷,解決內容版權等問題。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理事長彭淑芬針對匯流五法草案提出三點建議,也希望政府能有更充裕的時間,傾聽外界的意見與看法。元智大學資訊傳播學系暨研究所助理教授葉志良指出,草案未能對電子通訊傳播作清楚解釋,或與傳統通訊服務作明確區分,對於OTT也沒有清楚界定,建議NCC應明確定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秘書長陳依玫認為,目前市場上有許多已經營運的新平台,政府卻沒有平等管制,期望政府在自律、治理、管制部份可以做出修正和改進。台灣通訊學會理事長劉幼琍教授總結分析,現今匯流五法草案架構,既參照日本又倣傚歐盟,未來應儘量化繁為簡,朝相同服務、相同規管方向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