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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暨2.6GHz頻段釋照議題」論壇新聞稿

發布時間:2022-12-27 11:21:50

《台灣通訊學會訊》

  台灣通訊學會以及二十一世紀基金會共同主辦的「行動寬頻業務暨2.6GHz頻段釋照議題論壇」,今(7日)於集思北科大會議中心舉行。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主委石世豪致詞時表示,讓電信產業有更好發展的關鍵是產學間的共識,儘管在法規無大幅變動之下,仍力求創新。石世豪主委強調,近年來電信法微幅調整是為因應世界趨勢,並擴大產業彈性空間。至於頻譜釋出的法規制定,是以台灣的「在地經驗」出發而非一味套用國外模式,台灣4G的低資費、高速率方案曾受到大陸中國移動的讚賞。

  台灣通訊學會理事長劉幼琍教授表示,有關2.6GHz頻段釋照的議題台灣通訊學會並無任何立場,論壇僅是提供一個平台讓產官學研對話。二十一世紀基金會周韻采副執行長兼研發長也表示,此次論壇討論NCC最新規範的「閉鎖期」、頻寬上限與使用權移轉問題。未來,她希望業界能一起參與學會與基金會的管制相關研究。

  關於「頻率使用權轉讓」座談,台灣經濟研究院東京事務所劉柏立所長在引言中表示,排除網路塞車及頻譜不足是業界欲解決之問題。台北大學經濟學系劉崇堅教授則認為,站在業界產業發展角度,需要有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與頻譜資源之有效利用。太穎國際法律事務所謝穎青律師強調,頻譜釋出的資訊應該透明化,不能以「切香腸」的方式規劃頻譜,將眼光放遠並讓業者掌握進度,才能提升使用者的權益。亞太電信陳嘉濱技術長則建議,台灣可參考美國頻率使用權轉讓機制案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虞孝成副主委總結指出,頻率轉讓能夠讓業者思考何種頻率能夠創造使用者最大福祉,並藉由市場領導以符合公共利益,身為監理機關,政策調整需因應現今眾多電信業者給予空間達到中庸目標,並導引產業健全發展且適當地給予自由競爭空間。

  「頻段配置與干擾/清頻事宜」座談,由通訊傳播委員會彭心儀委員擔任主持人,政治大學財政學系連賢明教授擔任引言人,並請到工業研究院唐震寰所長、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王碧蓮顧問、台灣大哥大郭宇泰副總經理、台灣之星網路服務事業部陳佐銘副總經理與談。政治大學財政學系連賢明教授提到,頻譜配置常遇到前、後業者的使用問題,得標的新業者需等待舊業者清出頻段。他認為可採美國FCC誘因拍賣的方式,將得標者的標金補償舊業者清頻費用與損失。至於標金的付款方式,連賢明教授建議NCC可考慮更改為年度給付,降低舊業者不願放棄頻譜的風險。對此建議,彭心儀委員表示認同,但她認為目前可能較難整合在一起。

  目前NCC規劃的2.6GHz頻譜,業者認為符合世界趨勢,但要有清楚的競標規則。台灣大哥大網路規劃技術部門郭宇泰副總表示,在競標前,主管機關需公告WBA 業者換照申請的審查結果,讓競價者能明確評估不同頻譜的價值與使用年限。電信技術中心王碧蓮顧問認為,2.6GHz的頻段應該等WBA換照後再釋出,NCC競標規則需充分揭露資訊,降低業者的不確定性。至於電波干擾,歐盟報告曾指出2.6GMHzFDDTDD基地台干擾嚴重。台灣之星網路服務事業部陳佐銘副總經理認為,干擾者要與被干擾者共同解決,產生的成本遠小於被干擾者獨自解決。工業技術研究院唐震寰主任認為,干擾的來源繁多很難認定,業者們若能一起討論並從工程技術的觀點釐清,比較容易達成共識。

  「頻譜持有總額與市場競爭」論壇由世新大學陳清河副校長主持,景文科技大學莊春發教授引言,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李大嵩董事長、臺灣大學電機學系蔡志宏教授、中華電信法務處鍾國強科長和遠傳電信林偉文副總經理擔任與談人。莊春發教授指出,頻譜為準公共財,並且是電信產業的關鍵投入要素,為排除干擾,監理機關必須對頻譜進行管制,NCC不該將監管的手伸入。從目前市場來看,三家廠商就能獲得有效競爭,莊教授也認為如果電信公司決定自己標售的頻譜數,會使頻譜資源的使用更有效率。而陳清河副校長表示,2013年進入4G時代後浮現許多問題,頻譜就是在互不干擾的狀況下做最有效使用,所以在拍賣之後的交易行為,其規則就顯得相當重要。

電信技術中心李大嵩董事長針對現有「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修正草案提出建議,設定頻譜上限的目的是為避免頻率資源過度集中,NCC在修正案18條中說明,如有特殊情形得經主管機關核准,顯見NCC仍為頻譜交易保留彈性,而除了現行的專有頻段以外,還能發展分享式頻譜、免授權頻譜、高頻段頻譜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台大電機系蔡志宏教授則認為,目前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中,關於總頻寬限制規定之範圍,都以三分之一為總額限制,NCC必須同時思考,目前3G頻譜於107年底屆期,105年底必須要重新拍賣,所以這次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修訂,應該要能適用至3G頻譜的重新拍賣,但未來業者間如果有高比例的交叉持股,或深度策略聯盟,條文應有定期檢視的必要,且5G時代,Multi-band operator還有共享基礎建設模式將逐漸盛行,政府應該長程觀察技術與市場,認真討論條文的放寬與嚴格執行的條件。但中華電信法務處鍾國強科長認為修正案18條必須清楚表明,到底哪些情況算是特殊情況,NCC需想清楚,開放頻譜轉讓的目的是什麼?而目前對於聯合申請人的規定,一定要從閉鎖期延續到經營者的階段,不應解除,且認定條件應該要更嚴格,讓電信市場保持有秩序的競爭。遠傳電信林偉文副總經理建議,目前台灣行動通訊非常競爭,所以NCC在制定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必須非常小心,這次競標總頻寬的規定上限,應該將目前業者已擁有的頻寬也包含在內,才是符合公平競爭的原則。

 「行動寬頻與頻譜政策發展」圓桌會議由行政院蔡玉玲政務委員主持,中華電信石木標總經理、台灣大哥大鄭俊卿總經理、遠傳電信李彬總經理、台灣之星賴弦五總經理與亞太電信呂芳銘董事長擔任與談人。蔡玉玲政委表示,早期頻譜資源非常有限,涉及國民通訊與言論自由,近年因應技術的發展,頻譜資源涉及範圍更包含物聯網、智慧生活等公共服務議題,對主管機關而言,如何在技術快速發展下有彈性進行管理是相當大的挑戰。

 

中華電信石木標總經理表示,台灣4G的普及速度已經領先全球,未來頻譜也將陸續釋出,而公平法治的市場經營環境攸關行動通訊產業發展,建議NCC應將2.6GHz釋照的遊戲規則說明清楚,以期保障消費者權益、市場公平競爭以及業者投資,達成消費者、政府與業者三贏的局面。

 

台灣大哥大鄭俊卿總經理從數位匯流下的監管角度切入,認為政府應鼓勵市場公平競爭,讓業者得以共同合作,網路資源共享,形成經濟規模。鄭俊卿總經理認為目前NCC針對同一/聯合申請人的規定已經相當嚴格,不宜再做過多的規範。而關於WBA換照事宜,則建議NCC應於確認WBA換照結果後,才開始進行2.6GHz競標,以使各競標者能評估各頻段之價值與使用年限。

 

遠傳電信李彬總經理表示NCC2.6GHz頻段釋照目的在於維持產業競爭的公平性與稀有資源的有效利用。然而,業者透過相互持股、共用網路的方式共同提供用戶服務,具高度密切的策略合作關係,NCC應將此種情形視為聯合申請人,以避免未來其他電信業者在競標頻譜之時有公平性的疑慮。

 

台灣之星賴弦五總經理表示,今年底一定會參與NCC2.6GHz的標售。然而,NCC現階段的管理規則不足以解決102年釋照後的問題。賴弦五總經理認為電信業者競標頻譜就有義務建設網路,如果有頻譜閒置或不建設的情形,就違反電信法對於第一類電信事業的信賴保護原則。

 

亞太電信呂芳銘董事長表示,台灣在整體的網路架構中位居亞太中心樞紐,電信業者真正競爭對手不只是電信業者,而是OTT業者,業者之間應該要合作。呂芳銘董事長認為NCC應允許電信業者針對頻譜使用採行共購、共佔、共用設備與共頻的策略,如此一來,電信業者能夠在技術上提供更好的效果,也能省下更多的資源與成本以開發更多的創新應用服務。

 

今天出席的五家電信公司總經理中,有三家希望2.6GHz頻段清空後再釋照,但是台灣之星與亞太電信的總經理則希望早一點釋出,因為他們對頻譜有立即的需求。由於亞太電信先前與台灣大哥大的「漫遊」合作在國內4G市場引發爭議,所以其他電信業者都呼籲NCC在釋出2.6GHz執照時,要將「聯合申請人」定義清楚,並且設定閉鎖期。